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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社会与不道德的人
张建伟

  瑞士作家阿尔弗雷德·莫勒尔曾经讽刺说:“世上只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自己的,另一种是错误的。”记得在大学读书时,我年轻气盛,曾与别人争论,或者参与别人的争论。争论的结果是,谁也说服不了谁,最后大家不但仍然保持自己的观点,而且对原来的观点更加坚定不移。因为在争论伊始,就认定对方错了,而且永远也对不了,所以对方无论说什么,都是本方反驳的靶子,谁管它有没有道理。
  这是我打心底里并不喜欢争论的原因。
  尽管如此,有时还是难免要卷入争论的旋涡的。比如这次,我的《弱者心态与被歧视者的特权》(以下简称《弱者心态》)本来是写来止争的,目的是澄清拙文《同性爱者的道德困境》没有表达清楚的意思,以求解除一些朋友的误解。但《弱者心态》仍然有朋友看了之后“如鲠在喉”,怒气冲冲大加挞伐,实出乎我意料之外。倘或挞伐得有道理,我是愿意洗耳恭听、点头称许的;但如果仍是满含误解甚至曲解,尽管挞伐得登登响,却不能以理服人,我就不得不声辩几句了。至于声辩之后,知我罪我,当然也只好由之。
  拙文《弱者心态》在《朋友》第45期发表以后,这位朋友看了大怒,写长信发表异见,劈头就引出“革命的首要问题”——谁是我们的朋友?谁是我们的敌人?恭抄原文如下:“不知张先生是以同性爱者为友,还是为敌?如果不是抱有几分敌意,是写不出这样文章来的。”其实,这种揣测是没有意义的,即使一个人“是以同性爱者为友”,他的话也未必正确;即使一个人以同性爱者为敌,他的话也未必错误。把一个人讲的话与他是敌是友扯在一起,只会蒙蔽了自己的判断力,实在不可取。
  问文字罪,最忌讳断章取义,甚至无中生有。这位朋友一口咬定在我的眼里“中国的同性爱者是一个‘不讲道德的群体’”,这真是不知道风向哪个方向吹。我何从说过这话呢?我所要表达的意思是同性爱者不应成为“不讲道德的群体”,这是对这个群体阻止某一变化趋势的期待,并不是对现在状态的一种判断。作为整个同性爱群体而言,不能简单说它道德高尚,也不能说它不讲道德,只能说它的主流是讲道德的还是不讲道德的,因为这么多人,智愚贤不肖,良莠不齐,说各个品德高尚,你信我还不信呢;说各个道德败坏,也不符合事实。只能说有好有坏,这个判断还需要对中国几千万同性爱者逐一调查后才能得出结论吗?难道抽样调查也不行、根据自己的观察也不行?在这里我要很清楚地说明,我不能说现在这个群体的主流是讲道德的还是不讲道德的,我已经发表的文章只不过是在提醒人们,不要让这个群体成为一个“不讲道德的群体”。
  这位朋友喜欢将我的话曲解,如我在谈同性爱者中的不良现象和某些值得商榷的观点时,并没有将同性爱者“全称化”,指责所有的同性爱者各个如此。我所说的“同性爱者”当然不是指同性爱者的全部,所以“同性爱者的道德罪状是‘赞赏同性卖淫’”根本就不是我要表达的意思。我要表达的是,有些同性爱者“赞赏同性卖淫”,我文章的措辞是“不少朋友”,只要认真读我的文章,恐怕是不会有这样的误解的。
  这位朋友时时不忘把全称“同性爱者”强加于我的文章,称我持有这样的观点:“中国的同性爱者已经丧失了对自己行为是非的判断能力了,他们是混混沌沌的一群,挑战社会。”我对这种向人泼污水然后又指责对方浑身很脏的战法颇感齿冷。我决没有指责全中国所有同性爱者破坏公序良俗的意思。如果有人在我的文章中读出了这样的意思,只能说他是被自己的愤怒弄晕了头。我说的是有一些同性爱者(我不能虚伪地说他们是极少数,也不能栽诬他们是大多数)“赞同同性卖淫”、“公开滥交”,这在同志圈子里并不是什么秘密。我要说的是一部分“中国的同性爱者已经丧失了对自己行为是非的判断能力了,他们是混混沌沌的一群,挑战社会。”这难道有什么不对吗?
  这位朋友自称“走遍大江南北”, “同性卖淫倒是少见,异性卖淫比比皆是,嫖娼现象时有揭露”。先生有此足力,能够“走遍大江南北”,不由我不佩服。但考察同性卖淫,实在不必非“走遍大江南北”不可。只要到网上同志聊天室“坐坐”,或者到曾经最为红火的同志渔场之一,而今已经萧条冷落的北京“东单公园”等处调查了解一下同性卖淫的情况和那里萧条冷落的原因,同性卖淫现象是不是少见的结论大概就迥然不同了。至于同性卖淫嫖娼现象,难道不也是时有揭露吗?只要看看一些报纸的报道,就清楚了。谓予不信,随手摘一段最新的见下:

  7月18日,江苏省通州市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介绍同性卖淫并实施抢劫的犯罪案件,当庭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000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今年3月,嫖客余某(男,25岁)通过同性恋网站与被告人陈某(男,30岁)取得联系后,要求陈某为其提供性服务。随即被告人陈某从上海暂住地赶赴南通与余某见面并提供性服务,获得嫖资600元。事后,余某要求陈某为其另外介绍一男青年提供性服务。陈某从上海物色到同乡男青年张某后,立即介绍给了余某,并谈妥价格为600元。与此同时,陈某与张某共同预谋用安眠药将余某迷倒后劫取钱财。3月14日晚,陈某携带碾成粉末的安眠药与张某一起来到通州某酒店。陈某乘余某不备,将安眠药放入饮料中让余某喝下。在余某昏睡后,陈某与张某立即将其两部手机、一件棉夹克等价值1400余元的物品和700元现金拿走。两被告人在连夜逃离时,因形迹可疑被警方抓获。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5年7月25日《检察日报》)

  这何止是简单的同性卖淫而已。如果认为这样的事例很少很罕见,就未免太天真了。有多少被卖淫的同志坑害过,根本不敢报案,案件黑数还不知道有多少。这难道不值得警惕吗?
  一个人的观察可能有限,不能因为自己见识不多,就一口咬定那种现象“倒是少见”。阁下再走一遍大江南北兼长城内外,可能看不到吸贩毒现象,难道可以得出结论说吸贩毒现象“倒是少见”?
  这位朋友还说:“我实在不能理解,怎样由‘认同同性恋爱’,经过‘爱屋及乌’,变成‘赞赏同性卖淫’?”他“用三段论法进行逻辑推理”,认为我的逻辑推理过程是这样的:“同性恋等同于卖淫”,“认同同性恋爱”,“‘认同同性恋爱’就是‘赞赏同性卖淫’”。这真是逻辑不通的逻辑推理,它的大前提就是不成立的——我何尝认为“同性恋等同于卖淫”?只要不是故意曲解我文章观点的明眼人都应看到,我一再强调“赞同同性恋爱和赞同同性卖淫是两码事”,决不能“将同性卖淫的合法化与争取同性爱者的权利混同起来”。我想说的是,在一些朋友眼里,同性卖淫也是正当的同性性行为,同性卖淫的权利就是同性爱者的权利,这就将应当分开的混同在一起,由“认同同性恋爱”达致‘赞赏同性卖淫’。屋与乌本来两回事,屋乌不分,视为一体,才会由“认同同性恋爱”进而‘赞赏同性卖淫’,这有什么难以理解的呢?
这位朋友对我想引起大家对同性爱者的道德困境(我解释过这个词的含义)问题的思考大不以为然,对我主张的“同性爱者要消除歧视,应当改变外界对这一人群的刻板印象,以正面、健康形象去赢得尊重”也大为不满,并将其曲解为这样的意思:“同性爱者之所以被歧视,是因为他们自身不道德,只要你们改变了自己的形象,歧视也就消除了”。我还没有这样想法般单纯,幼稚可笑。该朋友还质问说:“中国的同性爱者之所以被歧视,难道不是严重的社会偏见造成的吗?”这位朋友说的没错,同性爱者受到歧视,原因是多方面的,严重的社会偏见当然是造成同性爱者被歧视的原因,我并不否认这个判断。但严重的社会偏见形成的原因,有因智识匮乏欠缺者,有因历史沿袭者,也有观察了同性爱者浮在表面的一些现象而未能了解全局或者解读有误者,例如许多不了解同性爱人群的人,从一些同性爱者女性化的外在表现得出同性爱就是“男不男女不女”的“二尾子”这类刻板印象,就是如此。不同的病症应施以不同的药方,有些偏见(不是所有的偏见)是由同性爱者表现于外的行为举止言谈促成的(至少作了某种偏见的引子),减低乃至消除这些偏见,一方面要提高社会的宽容度和促进智识的发展,另一方面同性爱者也要树立健康、正面的形象,去改变人们的刻板印象。试问:在一些地方,许多人拥挤在公共浴池公开进行同性性行为,怎么能消除人们对同性爱者的侧目呢?当圈子里的人有太多娘娘腔并且毫无掩饰展露于外,怎么能消除人们认为同性爱者都是娘娘腔的偏见呢?如果反其道而行之,展露不健康、负面的形象,不是更深化社会的刻板印象和偏见吗?这个道理似乎也没有什么费解的。
  这位朋友最后提出这样一个质问:“性为什么不简简单单就是一种给人带来愉悦的活动?人们为什么把性与道德问题联系在一起?”恕我见识浅陋,不知道这是否是福柯说的。即使是福柯说的,就这句话来说,他貌似理直气壮的质问也是苍白的。首先,“性为什么不简简单单就是一种给人带来愉悦的活动?”道理很简单,人是人,而不是单纯的动物,如果人是单纯的动物,那就想什么时候愉悦就什么时候愉悦、想在什么场合愉悦就在什么场合愉悦、想怎么愉悦就怎么愉悦好了。人是有动物性也有社会性的,这社会性的表现之一就是人有道德约束。道德是人之所以为人而比其他动物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去道德化就是去文明化。如果“性简简单单就是一种给人带来愉悦的活动”,那么,在天安门广场散步时能否兴之所至和伙伴当众脱裤就干呢?如果不能,约束人的就是维护公序良俗的道德秩序。还有,在愉悦时是否也要照顾到性伙伴,使他也愉悦?如果是,是什么驱使人这样做?不是国家法律、政府文件,而是道德而已。W·诺曼曾云:“在任何一次性交活动中,行为者必须承担这种活动所包含的任何责任:或者是对性关系对方的感情的尊重、或者是抚养由性交所产生的孩子,或者是其他任何事情。”这难道不该作为约束性行为双方的一项道德准则吗?明乎此,可以知道,这就是性不“简简单单就是一种给人带来愉悦的活动”而需要“把性与道德问题联系在一起”的原因。
  我们所处的社会,尽管各个行业都有道德逐渐沦丧的现象,但毕竟还是讲道德的。道德标准虽然不是一成不变的,但某些核心的东西仍然有效地维持着社会的安宁和稳定,成为社会普遍认同的行为准则。在这样的社会中,同性爱者究竟如何自处,不能不引起大家的思考:是要做一个维护起码的公序良俗(我指的不是压制同性爱者的那部分“公共秩序”)的道德的人,还是做一个与社会脱序的不道德的人?思考和回答这个问题,决不是多余的。
  这位朋友赠我“道德先生”的“雅号”,受之有愧,原“号”奉还。该朋友既然认为“道德先生”是挖苦之词,一定认为“不道德先生”充满褒义了,如果阁下高兴,我也愿意回赠这个雅号给他。不过,我希望不是所有的同性爱朋友都愿意做一个不道德的人存在于这个世上。
  以天下之大,谅不会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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