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凡先生致张北川(2005.7)
编者按 以下是李凡先生在读过《朋友》No.45中法学家张建伟先生文章后,致张北川的一封信;张建伟先生对李凡先生信作答的一篇文章(张建伟先生同时在致张北川的信中说:“一篇文章发表,有不同意见商榷,对于作者是一种幸福”,李凡先生的“观点有一定代表性”,“希望《朋友》能够就这个问题组织一些稿子抽一些版面搞一个专题讨论”);李凡先生在见到张建伟先生作答文章后再次所写文章。从李凡先生的第二封信中可见,两位人士有某些认识实际上是相通的(如两人并不支持同性性交易)。目前,因为形势的变化和社会发展,同性爱社区内外对某些现象存在争议,包括如何认识男男性交易现象、如何对待男性性工作者、如何对待“一夜情”(419)、传统文化是否全都是糟粕之类。《朋友》是一个交流平台,阅历、背景等等不同,必然使不同人士对同一现象的认识存在差异。通过讨论,会使我们的共识越来越多。欢迎《朋友》的读者就相关主题不吝赐稿。
读完45期《朋友》张建伟先生“弱者心态与被歧视者的特权”,如鲠在喉。由此我想起张先生的另一篇文章“同性爱者的道德困境”,这两篇文章如出一辙。
不知张先生是以同性爱者为友,还是为敌?如果不是抱有几分敌意,是写不出这样文章来的。因为在张先生眼里,同性爱者是一个“不讲道德的群体”。中国同性爱者有几千万,张先生了解几何呢?作为有身份的社会科学工作者,理应作一些深入调查,不然怎样才能发表出中肯的意见呢?
如何评价张先生呢?还是如我以前所说:“道德先生”。
按历来的规矩,道德先生攻击别人之前,首先总是宣布罪状。这次的道德罪状是“赞赏同性卖淫”。之所以产生此种“罪行”,原因在于“认同同性恋爱”,所以“爱屋及乌”。我实在不能理解,怎样由“认同同性恋爱”经过“爱屋及乌”,变成“赞赏同性卖淫”?如果用三段论法进行逻辑推理,只能是“同性恋等同于卖淫”,“认同同性恋爱”就是“赞赏同性卖淫”。看来,这次攻击的目标恐怕不止是同性爱者,还包括那些“认同同性恋爱”的人群。这种指责,首先就是不道德。我走遍大江南北,同性卖淫倒是少见,异性卖淫比比皆是,嫖娼现象时有揭露。这是一个社会问题,总不能不道德地指责异性恋者“赞赏异性卖淫”吧?作为不是同性恋人群所专有的社会问题,个人有没有出卖自己身体的权利,以及卖淫属于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我建议张先生和社会学家李银河讨论一下,不要和被严重剥夺了话语权的同性爱者议论,也不要莫名其妙地给别人擅立罪名。
立下罪状后,还需分析道德犯罪的原因。张先生笔锋一转,分析道:“(同性爱者)在需要进行道德评价的事项面前,失掉判断是非的能力,形成迷失状态(没有多少人承认这种迷失,属于迷失而浑然不觉的现象),是为同性爱者的道德困境。它的外在表现是:对同性卖淫缺乏明辨,公开滥交,从而对社会善良风俗形成挑战。”
你看,同性爱者已经丧失了对自己行为是非的判断能力了,他们是混混沌沌的一群,挑战社会。如果没有同性爱者,中国的社会风俗多么善良。就是因为同性爱者“赞赏同性卖淫”、“公开滥交”,将一个清凉世界搞得乌烟瘴气,你们这一群人该送到道德法庭中去。呜呼!中国的同性爱者多么可怜,刚刚被宣布非罪,摘掉精神病帽子还没多久,道德法庭又在等着他们!
不过,不要着急,有一位救苦救难的菩萨在帮助我们。他写了几篇劝诱文章,目的“是想引起大家对这个问题的关注,通过大家对同性爱者的道德观念的思考,探索同性爱者的内心世界并进而寻求其外部生成环境之路。”“说得简单一点,同性爱者要消除歧视,应当改变外界对这一人群的刻板印象,以正面、健康现象去赢得尊重。”说白了,之所以被歧视,是因为同性爱者自身不道德,只要改变了自己的形象,歧视也就消除了。
这种观察和判断恐怕不符合事实吧?这要犯众怒的,因为这是对同性爱人群的攻击。同性爱者之所以被歧视,难道不是严重的社会偏见造成的吗?他们应有的权利难道不是被严重压抑着吗?
不过张先生并不这样认为,这是因为你们没有好好读他的文章,因为“如果平心静气去读这篇文章(指《同性爱者的道德困境》),大概不会体会不到作者的良苦用心。……这个用心大概被忽略了。”你们这样做实在是太不自量了,不知道“(张先生的)理论文章在维护同志权益、优化同志生存环境过程中的重要功能,以为文章只是给同志圈子里的人自娱自乐的,不知道自己的权利需要有一定深度、高度的文章加以论证和支持,也许‘你’感到费解、感到绕嘴,但正是这些‘你’无法读得明白、读得顺畅的文章,过去、现在、未来早发挥了和将发挥说服决策者改变‘你’的处境、提高‘你’的地位、维护‘你’的权利的作用。”
小生愚昧,先生的道德文章,“我”还凑合着读得懂,特别是上面“胡萝卜加大棒”的这一段。但“我”除了产生反感外,丝毫产生不了感激之情。
不懂理论的“我”,冒昧地提一个福柯式的发问:“性为什么不简简单单就是一种给人带来愉悦的活动,而进入了道德的领域?人们为什么把性与道德问题联系在一起?”“我以为非同性恋者最烦恼的是同性恋生活方式,而不是同性恋行为本身。……我指的是一种常见的恐惧,害怕同性恋者会建立一种强烈而令人满意的关系,虽然他们并没有遵从别人认可的法则关系。人们最不能容忍同性恋者去创造一种未曾有过的关系。”李银河先生为这段观察加了一段非常精彩的话:“这是一种忽视占有和忠诚观念的关系。它也许不是持久的、不是从一而终的,但却是强烈的、能给人带来幸福的关系。它违反了所有我们所受教化中培养起来的伦理价值,使人感到惊愕――难道人可以这样生活吗?难道人可以建立这样的关系吗?”
以上这些话作为“我”和张先生关于同性恋道德对话的结束语。由于观念上的南辕北辙,讨论恐怕只能到此打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