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艾滋感染相关的羞辱和歧视
艾滋病毒/艾滋的流行正在全世界产生深远的影响,并将人们最好的和最坏的品行暴露出来。一方面,它引发了人们最好的品行,即大家结成团体,共同抗争政府、社区和个人对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人的否定和歧视,同时又对感染者/病人提供支持和关怀;另一方面,它又引发了人们最坏的品行,即感染者/病人受到挚爱亲朋、家庭、社区的羞辱和驱除,并且受到了不仅仅源于某个个人的歧视,而且是整个机制的歧视。
与艾滋病毒感染/艾滋相关的羞辱建立在已有的偏见之上,同时又进一步强化了现在的偏见。这种羞辱在现在的社会不平等中运行,并加剧了已有的不平等――尤其是性取向的不平等。
与艾滋病毒感染/艾滋相关的羞辱和歧视在制造和复制权力与控制的关系方面发挥着主要作用。它们使一些人群被贬低,而使另一些人群产生优越感。总之,羞辱造就了社会不平等,社会不平等又加剧了羞辱现象的存在。
歧视的产生是按照人们的从属性,或把他们视为某一特殊群体,而将其区别出来,从而导致他们受到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对待。
羞辱和歧视,这种对权利的侵害阻碍了对艾滋的流行作出及时和有效的反应,增加了艾滋流行的负面影响。
免受歧视是一项基本人权,它基于普遍的和永久的自然公正法则。人权的基本特征是:它是人们与身俱有的,因为他/她们是人类。
非歧视性法则是人权思想和行动的核心。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明确声明:“国际人权文本中的无歧视条款中提到的‘条件’或‘其他情况’应解释为涵盖健康状况”,“基于艾滋病毒/艾滋状况的歧视,无论感染和状况是事实的,还是推测的,都应被现有的人权标准所禁止。”
国家有义务尊重、保护和实现人权。例如,在有关羞辱和歧视方面,由于国家有尊重人权的义务,就要求国家在法律、政策或实践中不含有直接或间接的歧视。由于国家有保护人权的义务,就要求国家采取措施,防止第三方的歧视行为。实现人权的义务则要求国家采取适当的立法、财政、司法和促进措施,以确保解决歧视的战略、政策和活动方案得以制定,并确保受到歧视的人得到补偿。
人权框架使我们可以利用现在的程度、机制和其他监测机构来实施感染者/病人的权力,反击和纠正歧视行为。
必须倡导包容和平等,无论人们的艾滋病毒感染状况如何。
[说明:摘自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与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相关的羞辱和歧视概况》事实折页]
在拓展艾滋防治工作中运用人权原则,“除了实现可数的权利本身还具有现实的意义”。以权利为基础的预防方法意识到了感染艾滋的社会脆弱因素,而不只是个体危险行为。它同时也看到了名声不好的弱势人群在不同环境中的感染危险,如妇女、儿童、男同性爱者、注射吸毒者和性服务者。
歧视增加了艾滋的流行对艾滋病毒感染者、被怀疑感染者以及他们的家庭和朋友的危害。当人们的经济、社会或文化权利得不到尊重,他们就会更加脆弱。当公民权和政治权得不到尊重,言论和集会自由被剥夺,社会就很难或不可能对艾滋流行做出有效的反应。
公共卫生和人权是相辅相成的两个目标,并不冲突。不应把保护公共卫生作为采取惩罚性措施的借口。这种措施会使那些最需要预防和治疗服务的人们转入地下,从而无法实现防止新的感染。
歧视是艾滋这一领域中最显著的违反人权的行为。歧视也阻止了社会上艾滋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完全参与和得到公平待遇。
脆弱人群包括妇女、男男性接触者。人权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脆弱人群就不可能避免感染,因为他们既不能接受预防教育和信息,又不能实施预防教育和信息;当发生感染时,又没有能力解决感染带来的影响。
已经发现一些国家的警察对待男男性接触者的行为是带歧视性的。例如,对来自同性爱者的指控不认真受理或者拒绝诉讼,暗中宽恕罪犯。法律的这种歧视性的赦免,是对个人人权的一种拒绝。这种歧视性地不执行法律,增加了男同性爱者遭受性暴力的脆弱性,也可能损害他们就更安全性行为进行商讨的自尊心。
应当制定反歧视法律和保护性法律以防止在艾滋问题上对男男性接触者人权的侵犯,以减少男男性接触者对艾滋的脆弱性和受到的影响。这些措施应当包括惩罚对同性性关系进行中伤者;在法律上承认同性婚姻和/或同性性关系;用一致的财产、离婚和继承条款来处理这种关系。在同意进行性行为和结婚年龄方面;异性和同性关系的权利应当是一致的。应审核有关袭击男男性接触者的法律和警察行为以确保给予充分的法律保护。
[说明:以上摘自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艾滋病、法律和人权立法者手册》]